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雨后防水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4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
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雨后防水材料经销部
经营者:***。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雨后防水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645元。经执行,已和解到位13000元,以物抵债100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出入境等情况,于2018年5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状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6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两台,查封并扣押车辆一台。2018年2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拒绝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于2018年6月14日以(2017)辽0104执第224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8年6月22日本院依法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2018年6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辽0104执24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闯
审判员***
审判员楚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