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于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0元,减半收取为15,900元,由上诉人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庆利
审判员***
审判员孔祥政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华荻
书记员董妍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