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于辉与***、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3民初378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袁姗姗,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52-2号2-5-1,建筑面积81平方米的房产,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1号2-9-1,建筑面积112.75平方米的房产、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沈阳市奉天街318-3号2-3-1,建筑面积162.3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52-2号2-5-1,建筑面积81平方米的房产;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1号2-9-1,建筑面积112.75平方米的房产。
三、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奉天街318-3号2-3-1,建筑面积162.3平方米的房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芳
代理审判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