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育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育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焙之道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1083号
原告:福建省育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9L7G8F。
法定代表人:陈一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晨倩,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焙之道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田边村(靖城新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062256343X。
法定代表人:薛从福,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育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焙之道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育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育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万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