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金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济源市河苑街东段老地税局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源市威士有害生物消杀服务站,住址:河南省济源济源市沁园中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极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正商国际广场2号楼15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洲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河南省济源市馨园小区8号楼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济源市金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济源市威士有害生物消杀服务站、河南极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洲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