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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济源市金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济源市威士有害生物消杀服务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金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济源市河苑街东段老地税局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源市威士有害生物消杀服务站,住址:河南省济源济源市沁园中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极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正商国际广场2号楼15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洲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河南省济源市馨园小区8号楼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济源市金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济源市威士有害生物消杀服务站、河南极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洲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