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8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01933006N,住所沈河区北站东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住所嘉定区江桥镇***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5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上诉人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高 煜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