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1379号 申请人: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3)辽0103民初75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