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4454号
原告:温建军,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州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鹏炜,浙江丽州律师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色港湾九区39号。
法定代表人:童松罗。
原告温建军与被告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温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