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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784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都路999号第一幢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38433806C。
法定代表人:徐荣其。
被执行人: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色港湾九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8E46L5H。
法定代表人:童松罗。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1)浙0784民初5712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在(2022)浙0784执1261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2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美 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 员 冯 雅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