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4379号
原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枣林村村北阳光花苑A区5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申红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