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3362号
原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国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