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769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村村北阳光花苑A区5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