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5951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大自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反诉原告未按法律规定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按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