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恢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西马村。
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
被执行人: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西马村。
被执行人: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唐四村。
申请执行人***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8)鲁03破6、7、9号之二民事裁定:一、批准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二、终止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并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321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对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