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恢22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鑫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镇西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26131270G。
法定代表人:徐国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6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峰,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5778905T。
法定代表人:王昭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鑫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镇西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348942X0。
法定代表人:宗延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镇唐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3462323P。
法定代表人:王昭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鑫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华翰博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峰、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鲁0321执4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峰名下位于淄博高新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层东户(产权证号:0×**)房产一处及附属设施。2021年7月20日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以上涉案房产。2021年8月23日,买受人王**(身份证号码:37032119********)以350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以(2018)鲁0321执41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峰名下位于淄博高新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层东户(产权证号:0×**)房产一处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王峰名下位于淄博高新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层东户(产权证号:0×**)房产一处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所有。该房产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王**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韩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