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奥斯帝石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3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奥斯帝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云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松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唐四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州市奥斯帝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莱州市奥斯帝石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翟雪利
审判员  郑 炬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