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3执1601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煜石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唐四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浩,男,1980年2月28如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煜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田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4966051.84元;二、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285671.67元(含罚息、复利)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三、被告山东恒煜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田浩、***、**、***、***、***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1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煜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田浩、***、**、***、***、***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6275.27元并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但不具备执行条件。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本院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本告知短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