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9097号
原告:**,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男,201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通许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李进,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上海路东段南侧府东大厦一楼
负责人:**水,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兴源水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北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政府镇长。
原告**、**与被告李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天津市兴源水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