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7201号之二
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3号新城市中心写字楼A座9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喆志,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兴源水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黑豆窝开发区朝霞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运如广,董事长。
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兴源水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驳回后又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依法扣除审限。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88元,减半收取306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