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源水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兴源水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7201号之二 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3号新城市中心写字楼A座9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喆志,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兴源水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黑豆窝开发区朝霞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运如广,董事长。 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兴源水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驳回后又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依法扣除审限。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88元,减半收取306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