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河南睿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江左村。
负责人:李好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伟刚,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艳,系江左镇副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睿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孙旗屯乡孙旗屯村龙鳞路。
法定代表人:符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栓,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路42号B幢4-102。
法定代表人:束园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国,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左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睿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奥公司)、张亚栓、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左镇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不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一审错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并错误认定了上诉人是工程的发包人,判决上诉人对判决书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塑胶场地工程,是根据县寄宿制学校发展需求,经县脱贫攻坚小组立项实施的改善小学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作为发包人,与中标单位顺明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作为工程的发包人,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且亦为该工程的所有人。一审判决将上诉人认定为工程的发包人属于主体认定错误。在此错误认定基础上,一审判决适用了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上诉人在欠付顺明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不是发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不存在欠付顺明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基础,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据了解,案涉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至今没有通过验收。刘楼小学要求承包人顺明公司整改,至今顺明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顺明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招投标文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楼小学有权拒付其工程款。顺明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本身就违反了招投标文件的要求,而违法转包之后,张亚栓再次违法转包给被上诉人睿奥公司,造成了施工的严重质量问题,刘楼小学作为发包人应当参加诉讼主张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依法纠正。
睿奥公司辩称,上诉人是本案工程的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涉案工程已经验收过,睿奥公司认为工程质量没有问题。
张亚栓、顺明公司未到庭答辩。
睿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亚栓、被告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000元,工程款利息575元(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35%,自2019年1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7日),并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依法判令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就“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及江左镇中心小学塑胶场地项目”对外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顺明公司成为一标段成交人承接该项目,项目成交金额467900元。后顺明公司通过王迎国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张亚栓。2018年8月21日,张亚栓(甲方)与睿奥公司(乙方)订立《施工协议书》,约定:“睿奥公司承包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运动场塑胶面层及篮球场硅PU塑胶层面,合同总价款182700元,如工程项目有变更,工程数量有调整,工程费用按调整,合同价款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工期自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15日。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张亚栓支付定金1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5%时扣除,货物进场支付50%,计91350元;施工完成支付30%,计5481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5%,计27405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付清,甲方工程款未按时支付,每延期一天,按总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其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质保期满七日内付清。”同时并约定了质量保修、违约责任等条款。原告睿奥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19日与张亚栓再次订立《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因施工期间遇到下雨天气,实际完工日期2018年10月1日。睿奥公司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毕,自2018年10月1日竣工以后,学校已投入使用,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自动进入保修期。经双方确认后的合同价款为191400元,因工程数量有调整,工程费用应按实调整,合同价款按实结算。之前已支付工程款80000元,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张亚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85000元。工程款未按时支付,每延期一天,按总工程款1%支付违约金给睿奥公司。其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质保期满七日内付清,每延期一天,按总工程款1%支付违约金给睿奥公司。”后张亚栓未按照期限向睿奥公司支付款项,睿奥公司诉讼来院。被告江左镇人民政府欠付顺明公司工程款未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顺明公司通过公开中标承包了被告江左镇人民政府发包的工程项目,顺明公司应当按照中标内容和双方约定完成施工。但顺明公司却将工程转包给张亚栓,后又由张亚栓再次转包给原告睿奥公司施工。张亚栓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故本案中发包人为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顺明公司是承包人和违法转包人,张亚栓是违法转包人,原告睿奥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张亚栓与原告睿奥公司先后签订施工协议和补充协议,对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和所欠工程价款105000元的事实均予以确认,且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现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现主张张亚栓应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05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亚栓与原告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但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自期限届满之次日(2019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被告顺明公司作为违法转包人,应就张亚栓拖欠工程款和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亚栓辩称其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不知道内容,与常理不符。另辩称原告已施工完毕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仅提供受损照片不足以证明该辩解,对被告张亚栓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亚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睿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000元,并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南睿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被告张亚栓、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及两个附件,拟证明案涉工程是刘楼小学作为发包人与中标人顺明公司签订合同,刘楼小学既是发包人也是合同履行人,上诉人不是发包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上诉人睿奥公司质证意见是: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将其作为有效证据予以使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就“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及江左镇中心小学塑胶场地项目”对外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顺明公司成为一标段成交人。2018年6月24日,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作为发包方,顺明公司作为承包方,刘楼小学将案涉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塑胶场地,发包给顺明公司承建,该签约合同金额为467900元。后顺明公司通过王迎国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张亚栓。2018年8月21日,张亚栓(甲方)与睿奥公司(乙方)订立《施工协议书》,约定:“睿奥公司承包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运动场塑胶面层及篮球场硅PU塑胶层面,合同总价款182700元,如工程项目有变更,工程数量有调整,工程费用按调整,合同价款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工期自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15日。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张亚栓支付定金1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5%时扣除,货物进场支付50%,计91350元;施工完成支付30%,计5481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5%,计27405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付清,甲方工程款未按时支付,每延期一天,按总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其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质保期满七日内付清”,同时并约定了质量保修、违约责任等条款。睿奥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19日与张亚栓再次订立《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因施工期间遇到下雨天气,实际完工日期2018年10月1日。睿奥公司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毕,自2018年10月1日竣工以后,学校已投入使用,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自动进入保修期。经双方确认后的合同价款为191400元,因工程数量有调整,工程费用应按实调整,合同价款按实结算。之前已支付工程款80000元,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张亚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85000元。工程款未按时支付,每延期一天,按总工程款1%支付违约金给睿奥公司。其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质保期满七日内付清,每延期一天,按总工程款1%支付违约金给睿奥公司”。后张亚栓未按照期限向睿奥公司支付款项,睿奥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系发包方,顺明公司作为承包方,刘楼小学将案涉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塑胶场地,发包给顺明公司承建,顺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亚栓,张亚栓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睿奥公司施工,张亚栓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案涉工程发包人为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顺明公司是承包人和违法转包人,张亚栓是违法转包人,睿奥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张亚栓与睿奥公司先后签订施工协议和补充协议,该双方确认工程已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和所欠工程价款105000元,且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现履行期限已届满,睿奥公司主张张亚栓应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05000元,于法有据。张亚栓并应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睿奥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顺明公司作为违法转包人,应就张亚栓拖欠该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江左镇政府不是本案工程的发包人,一审判决其在欠付顺明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江左镇政府该上诉请求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刘楼小学有权拒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伊川县江左镇刘楼小学可依法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河南睿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计120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张亚栓、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晓明
审判员  周艺军
审判员  邱平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