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4663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嵩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园西路***小区1号楼1**1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顺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于同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