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达轨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株洲市建达轨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660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建达轨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 法定代表人:李计平。 被告:***,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株洲市建达轨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辉 书 记 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