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660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建达轨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
法定代表人:李计平。
被告:***,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株洲市建达轨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交口县旺庄生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辉
书 记 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