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369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西华路南园立交桥北850米路东写字楼5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17889193。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新、王付平,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郑井岭,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井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郑井岭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岳楼村农民公寓2#-3#楼工程款44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1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利息;2、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反诉被告承包的岳楼村农民公寓2#-3#楼工程,后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反诉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反诉原告提交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结算值为5541839.83元,200多天后才作出审计结算值4750819.27元,反诉原告多次开出收据后,反诉被告不付款,现提起反诉,请求合并审理,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本诉原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撤诉。对于被告(反诉原告)郑井岭提出的反诉,其将本诉原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后追加王涛、王付平为反诉被告,其后又撤回王涛、王付平的起诉。本案本诉中***为被告,而反诉中被告***并未列为当事人,本诉与反诉当事人并不一致,因此对于被告(反诉原告)郑井岭提出的反诉请求,本案不宜合并审理,反诉原告郑井岭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对其反诉,本案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郑井岭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中胜
人民陪审员 赵知行
人民陪审员 于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葛洪涛
书记员王子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