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3698号
原告(反诉被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西华路南园立交桥北850米路东写字楼5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17889193。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新、王付平,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元,由原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中胜
人民陪审员 赵知行
人民陪审员 于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葛洪涛
书 记 员 王子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