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财保234号
申请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西华路南园立交桥北850米路东写字楼5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17889193。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照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牛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