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西华路南园立交桥北850米路东写字楼5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178891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鲁04民终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根据(2014)市中商初字第1185号判决和执行结果,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向***追偿代其垫付的租赁费。但是,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对(2014)市中商初字第1185号和(2015)枣民二商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申请书和应诉通知书能证明原一、二审判决错误。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鲁04民终82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商初字第1185号案件申请执行后,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执行结案。后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向其支付代垫付的租赁费。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判决***向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款项。上述案件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2014)市中商初字第1185号和(2015)枣民二商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但案件处于审查过程中,并未作出再审裁判,***提供的再审申请书和应诉通知书不能证明原审裁判错误。再审申请人***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2017)鲁0402民初3527号案件上诉后,***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作出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2018)鲁04民终825号民事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