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2财保17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款项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付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