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02执异51号
***:***,女,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西华路南园立交桥北850米路东写字楼57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予以认可。1、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经申请人认可;2、被执行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鲁04**民初3527号,标的额为235029元的判决。(2018)鲁0402民初2619号判决书判决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54802.95元,证明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请法院裁决执行互负。法院执行的标的房产是***2016年7月离异后及女儿的居住地,属于***的财产,******还要偿还银行贷款,不再是***的财产,并且当事人的债权债务是在2018年8月29日之后没有实际金钱债务的错误债权,属不当得利。涉案现在枣庄市检察院正在申请监督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法释(2018)2号及妇女儿童权利,请求撤销对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德仁俊园会所幼儿园门市西数第二户房产(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枣字第××号)的拍卖执行,应改为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抵销。综上,请求中止执行(2017)鲁04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鲁04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款项235029元。2018年5月21日,本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402执886号。2018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8)鲁0402执8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德仁俊园会所幼儿园门市房西数第二户房产(枣房权证枣字第××号)。
另查明,德仁俊园会所幼儿园门市房西数第二户(枣房权证枣字第××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2018年4月4日,******与被执行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上述房产归女方和女儿**共同所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其只能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其提出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属于互负债务应该相互抵销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无权对此提出异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时间在2017年12月8日之前,而***与被执行人是在该债权债务形成之后离婚。******与被执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涉案房屋归******所有,这是被执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得份额的放弃,在被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的情况下,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枣庄市天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本院执行涉案房产只是为了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并无不当。因此,******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余品荣
审判员司永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殷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