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江门市园林科学研究所与付振荣、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704民初228号
原告:江门市园林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淑欢。
被告:***,男,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身份证号码:×××1513。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园林科学研究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江门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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