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民终2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星光商贸城**59、60、66、67、6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62464807B(6-6)。
法定代表人:刘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王德水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加伟,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王德水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200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王德水长女。
上述三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文,安徽省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加伟、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8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加伟、王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王德水本身就是工头,自带工具,自带人员,自我管理,完成承揽的工作后,一次性与大包工头结算报酬,而非按天按月领取工资。即使王德水参与施工,与公司也是承揽关系。2、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王加伟、王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加伟、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明鼎公司承担王德水的用工主体责任;2、由明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明鼎公司中标明光市潘村镇蒋庄移民服务中心工程,后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明光市潘村镇人孙某(无建筑资质)实际施工。王德水(死者)找到孙某要求从事其工程中贴地砖的活,孙某表示同意。2018年9月孙某和王德水去五河县购买地砖,2018年10月从五河县运来的地砖由王德水安排卸货。2018年10月30日下午王德水从该工程二楼坠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一次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死者王德水是否参与施工及其与明鼎公司否存在用工关系。一审法院依法对***、王加伟、王某当庭出示的五河县超纲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证明及送货(地砖(地砖辉出具的书证(两份证据证明孙某和王德水去五河县买地砖和陈辉送货后由王德水安排卸货的事实,明鼎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不予认可)进行核实,并到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和取证,后进行了第二次庭审质证。第二次庭审质证明鼎公司虽不认可五河县超纲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经理郭刚的证言和陈辉的证言,但不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王德水坠楼发生在2018年10月30日下午,2018年11月3日明光市公安局潘村派出所民警对孙某进行问话中,孙某承认王德水曾找他要求干贴地砖的活,孙某表示同意。明鼎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三位证人证明潘村镇蒋庄村移民服务中心工程是蔡成友于2018年11月底开始带人实施贴地砖工程以证明王德水没有干贴地砖工程,而王德水于施工前(2018年10月30日)坠亡。庭审中***、王加伟、王某出具的2019年1月9日明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笔录记载:孙某作为证人出庭,申请人(王德水亲属)问孙某:“王德水生前有没有带工具去?”,证人(孙某)答:“带工具了”。这证明王德水生前带工具到事发现场。故明鼎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三位证人证言不能否定王德水生前没有参与贴地砖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对明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王德水即使参与施工,也属承揽关系的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明鼎公司中标明光市潘村镇蒋庄村移民服务中心工程后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孙某实际施工,孙某同意王德水参与干贴地砖活。后死者王德水参与购买地砖并安排卸货(地砖(地砖2018年10月30日在施工工程的二楼坠下身亡,孙某招用王德水从事工程施工事实存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用工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王德水的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明鼎公司是否应对王德水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王德水是否参与施工一节,孙某在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述:王德水来找孙某,要求把贴瓷砖的活给王德水干,孙某表示同意。因此本院对明鼎公司二审陈述孙某未同意把贴瓷砖的活给王德水干的意见不予采信。之后,王德水参与购买地砖并安排卸货(地砖(地砖于2018年10月30日在施工工程的二楼坠下身亡。综上,孙某招用王德水从事工程施工事实存在。
关于王德水与明鼎公司的法律关系一节,明鼎公司上诉称即使王德水参与施工,其本身也是工头,与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观点,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适用法律一节,明鼎公司将中标的工程转包给孙某实际施工,孙某在仲裁庭审中明确陈述其无资质,而王德水系经孙某同意后参与施工的,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明鼎公司承担王德水的用工主体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明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董凡睿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司晓丽
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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