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

滁州市炬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炬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中小企业园新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CK3P1X。
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东路371号1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L0QT59。
负责人:董庆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333号星为商贸城13幢59-61、66-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62465807B。
法定代表人:刘成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炬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滁州市炬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炬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炬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3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玉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倩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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