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

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48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松郢村金塘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OEUJ1U(1-1)。
法定代表人:花佳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333号星光商贸城13幢59、60、61、66、67、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62465807B。
法定代表人:刘成飞。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皖1103民初4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924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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