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

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485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松郢村金塘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OEUJ1U(1-1)。
法定代表人:花佳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333号星光商贸城13幢59、60、61、66、67、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62465807B。
法定代表人:刘成飞。
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9249.8元的财产。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924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266元,由申请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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