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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485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松郢村金塘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OEUJ1U(1-1)。
法定代表人:花佳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333号星光商贸城13幢59、60、61、66、67、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62465807B。
法定代表人:刘成飞。
被告:***,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3元,减半收取4646.5元,保全费3266元,合计7912.5元,由原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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