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鼎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5193号
原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333号星光商贸城13栋59、60、61、66、67、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1182062465807B
法定代表人:刘成飞,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凌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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