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财保62号
申请人: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申请人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58566.52元(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账号为××××××××××××),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558566.5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58566.52元(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账号为××××××××××××),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