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民初106号
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武,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晨昊,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