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3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海岱苑步行街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915395111。
法定代表人:刘国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武,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晨昊,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原审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9636L。
法定代表人:杨发之,经理。
原审被告:刘国花,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原审被告:山东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81493915347Q。
法定代表人:尹述山,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36元,减半收取3918元,由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祝建海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