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1民初687号
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南路海岱苑步行街8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322524.91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73558.91元及利息(以本金273558.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与案外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鲁0781民初4351,经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现该案已经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原告共计支付赔偿款273558.91元。案外人**系受***雇佣长期从事相关劳务工作,***作为雇主应当对其雇员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现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裁判。
被告***辩称,对原告追偿范围应只是赔偿款,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是应当由原告支付的范围,不应一并在本案追偿;本案追偿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因原告作为建筑工程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明知被告没有从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19)鲁0781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9)鲁0781执2165号执行通知书一份、财产报告令一份、执行裁定书二份、银行明细查询一份、电子回单一份、执行费发票一份、协议书一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0日,山***来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签订办公楼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山***来装饰有限公司将案涉办公楼整修改造工程转包给了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后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的外墙喷涂工程分包给了***承建。2018年11月4日,***雇佣**等人进行外墙喷涂施工,***每天支付**劳动报酬350元。施工前,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施工中未戴安全帽。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18年11月24日上午8时许,**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2019年8月14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被告及山***来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垫付医疗费9153.76元、***垫付为**垫付医疗费40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鲁0781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31737.01元的70%,即302215.91元,扣除垫付费用49153.76元(***垫付40000元、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垫支医疗费9153.76元)后,***赔偿**损失253062.1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来装饰有限公司对***所负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负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案件受理费3918元,由**负担134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73元及保全费1770元由***、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来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21年8月21日本院出具(2020)鲁0781执21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山***来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682.15元,扣划被执行人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723元,后实施扣划,扣划钱款共计264405.15元(包括赔偿款256262.15元、诉讼费2573元、保全费1770元及执行费3800元)。原告代偿后,因向被告追偿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原告提交协议书一份,载明山***来装饰有限公司因上述生效判决被本院划扣的57682.15元同意由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本院认为,**受伤后,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山***来装饰有限公司、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的赔付义务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致使本案原告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为其垫付赔偿款。根据(2019)鲁0781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被告对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305415.91元是终局责任人,原告为其垫付后有权向***追偿。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由山***来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由其追偿被划扣的57682.15元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追偿的具体数额包括先前垫付的医疗费9153.76元、划扣的山***来装饰有限公司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款256262.15元,共计265415.91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265415.91元及利息(以265415.9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即追偿诉讼费2573元、保全费1770元及执行费38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65415.91元及逾期利息(以265415.9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其中428元由原告青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641元及保全费21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