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邹城市园林管理局、邹城市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邹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林忠宝
被执行人邹城市园林管理局。
被执行人邹城市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林中宝与邹城市园林管理局、邹城市圣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林忠宝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11月13日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已自行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邹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洪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