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轮地方铁路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金轮地方铁路服务有限公司、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7101民初364号
原告:甘肃金轮地方铁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平,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辉,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06号1-13幢(08)15幢1-01、2-01。
法定代表人:郭凤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娟,女。
原告甘肃金轮地方铁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公司)与被告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平,管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24217.6元,逾期付款利息312994.44元(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之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地方涉铁工程项目委托建设合同》,后双方又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地方涉铁工程项目委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就被告白银市白银诚信大道及诚信大道地下综合管廊穿越红会铁路K4+449.48.3+15.0+15.0+8.2M钢筋混凝土框架桥(管廊部分)委托原告进行建设管理,合同总价款727.9504万元。同时,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工程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9年5月31日竣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质量合格。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2755286.4元合同价款后再未支付,尚欠工程款4524217.6元。原告多次派人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管廊公司辩称,1.金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管廊公司提交相关竣工资料申请进度款,故后期费用未支付;2.金轮公司的竣工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违约在先,故我方不认可原告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及时间;3.管廊项目根据政府财政资金拨付进度付分部分项工程款,项目今年完成竣工结算,但政府资金仍未到位,故管廊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地方涉铁工程项目委托建设合同》,后双方又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地方涉铁工程项目委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就被告白银市白银诚信大道及诚信大道地下综合管廊穿越红会铁路K4+449.48.3+15.0+15.0+8.2M钢筋混凝土框架桥(管廊部分)委托原告进行建设管理,合同总价款727.9504万元。同时,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工程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2755286.4元合同价款后再未支付,尚欠工程款4524217.6元。2021年6月6日,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结论为建议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向原告付款的条件是否成就;2.金轮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2021年6月6日,案涉工程经第三方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付款条件即已成就,被告应于2021年6月6日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24217.6元。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第三方出具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的时间为2021年6月6日,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故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对金轮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金轮地方铁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24217.6元;
二、驳回甘肃金轮地方铁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98元(原告已预交),由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554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由甘肃金轮地方铁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刘     坤
审判员      宋辉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