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8民初7134号
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渝中区北区路26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91961。
法定代表人:曾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
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文昌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61924551。
法定代表人:何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惬,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被告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其设计费72000元及其违约金(以7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世外桃源住宅二期项目景观扩初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告如约交付了设计成果,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尾款72000元,故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欠付原告设计费尾款72000元属实,违约金应从双方议定的发票收到之日即2019年3月6日起算,且合同约定的违约标准过高,原告主张标准应酌情减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世外桃源住宅二期项目景观扩初施工图设计合同》,其中违约条款约定如逾期支付设计费,被告须承担未付款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按原告提交的“付款申报书”、发票陆续支付了原告进度款。2019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服务费尾款72000元的发票,原告提供的《票据签收单》载明:该项目尾款阶段工作已完成,现申请支付72000元,并提交对应发票;被告于当天签收,但尾款72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设计费尾款72000元的《票据签收单》,被告主张违约金起算时间为签收当天即2019年3月6日符合双方实际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不符现行法律规定,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72000元及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起算时间及标准相应调整,对超出部分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72000元及其违约金(以7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元,由被告重庆远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给付上述设计费时直付原告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蒋雨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