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市涪陵区雪峰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4492号
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睛路9号金山矩阵A幢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91961。
法定代表人:曾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睛路9号金山矩阵A幢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71660Q。
法定代表人:黎明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雪峰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50PY80。
法定代表人:任雅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雪峰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6元,减半收取6318元,由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浩鉴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烈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