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8179号
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地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陈怀增。
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地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德清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宇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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