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2民初3665号
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91961,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1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重庆巴清旅游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涪陵区马滩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重庆巴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65678445C,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百汇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公司)与被告重庆巴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清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浩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与被告巴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规划初稿阶段费用8.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规划编制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重庆巴清湖户外竞技运动主体乐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年12月25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交该项目规划初稿阶段成果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本阶段尚欠的规划设计费8.1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巴清公司辩称,第一、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履行支付了原告首付款5.4万元义务,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提交规划初稿的当天,原、被告双方及百汇村领导一起在村委会办公室对原告提交的规划初稿召开了审定会,但原告提交的规划初稿未能通过审定,当时已将规划初稿退还原告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审定。但至目前,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审定后的规划初稿,按照合同第7.2条及8.1.6条约定,因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交经修改完善并通过审定合格的规划初稿。因此,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第二、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原告将规划初稿未经被告同意情况下,向第三方进行了披露。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设计成果不得向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披露,故原告已存在严重违约。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规划编制合同书》约定:一、被告将“重庆巴清湖户外竞技运动主题乐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以合同规划费总额27万元委托原告完成,双方对原告向被告报送的成果设计文件归纳为三个部分:一是规划初稿部分(提交文本2套);二是规划评审稿部分(提交文本6套);三是规划成果部分(提交文本8套,电子文件1套)。二、规划费支付时间比例: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20%计5.4万元作为首付款;2.原告提交规划初稿且经被告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被告支付规划费用总额的30%计8.1万元作为进度款;3.原告向被告提交规划评审稿且通过政府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规划费总额的40%计10.8万元作为进度款;4.原告提交规划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规划费用余款10%计2.7万元。三、原告交付规划文件后,被告应当在30天内对规划文件组织评审或审查,评审或审查不同意规划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原告应当根据评审或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后重新报送被告审查,审查期重新计算。通过规划评审系原告在合同中的核心义务,亦作为支付进度款项的关键节点。四、被告指定**作为案涉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5.4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规划初稿”阶段的编制工作,并于2021年12月25日向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交了经双方认定合格的“规划初稿”编制工作成果,详见下表:
《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成果签收单》
项目名称
重庆巴清湖户外竞技运动主题乐园总体规划
委托方
重庆巴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发件人
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送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经双方认定合格的设计成果/票据资料主要内容:
依据重庆巴清湖户外竞技运动主题乐园总体规划,我司已完成规划初稿编制工作,现交付和确认如下成果资料:
1、重庆巴清湖户外竞技运动主题乐园总体规划初稿成果文本2套,文件交付时间、深度、形式、数量符合合同和委托方约定。
收件单位
重庆巴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件人
**签名(手签)
接收时间
2021年12月25日(手签)
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上述签收单中载明的相关文件内容后,被告以未经其审定通过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该阶段的进度款8.1万元,原告遂于2022年5月17日诉至本院。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最少支付8万元,被告承认最多支付原告4万元,故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规划初稿”阶段编制文件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将该阶段的资料退还给了原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规划编制合同书》、《设计成果签收单》、初稿光盘等;有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规划编制合同书》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前述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规划编制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规划初稿阶段成果,并于2021年12月25日向被告委托代理人**送交了符合约定的规划初稿文件,且**予以了签收。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该阶段的进度款。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进度款8.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逾期付款利息以8.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辩解,虽然原告向其提交了规划初稿阶段文件等,但原告所提交的文件未经被告审定通过,故支付条件尚不成就。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向本院提供照片、会议记录、录音整理笔录等,以此证明原告提交的规划初稿文件未获被告审定通过,但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该证据不予认可,根据原告提供的《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成果签收单》明确载明:“经双方认定合格的设计成果/票据资料主要内容为:重庆巴清湖户外竞技运动主题乐园总体规划初稿成果文本2套,文件交付时间、深度、形式、数量符合合同和委托方约定”,且原告在签收单中对“经双方认定合格的设计成果/票据资料主要内容”进行了加粗提示,被告予以了签收。由此可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规划初稿等文件已获得被告审定通过。原告提供的签收单具有书证性质,其证明力明显高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效力。再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交付规划文件后,被告应当在30天内对规划文件组织评审或审查,评审或审查不同意规划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原告应当根据评审或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后重新报送被告审查,审查期重新计算”之规定,被告主张原告所提供的规划初稿阶段文件未获其审定通过,但被告从2021年12月25日至今,其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规划初稿文件后,未向原告提供任何书面形式通知。因此,被告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成果签收单》签收内容不客观、不真实情况下,应当肯定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巴清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初稿阶段费用8.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重庆巴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