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2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枣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永安建筑公司、枣***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枣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永安建筑公司、枣***置业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