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岳阳市启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3375号
原告:岳阳市启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旭园路启明星花园A1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湘,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岳阳经济开发区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潘晓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素林,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坡,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岳阳市启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岳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6日,原告股东李元珍代表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盆山路以南,细冲路以东,荷花池以北面积21763.2平方米的宗地由原告方负责土地前期开发,“三费”补偿和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及设施等补偿由原告方垫付。原告方依约分5次转付资金1350元,并在履约过程中直接向宗地上腾地居民支付拆迁腾地等费用2161.30万元,为该宗地的招拍挂代为支付前期规划设计费用188万元、土地管理费335万元,总共垫付资金为4034.3万元。原告诉讼请求包括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资金4034.3万元(起诉状主张返还垫付资金3633.3万元;庭审中原告当庭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335万元管理费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支付2013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偿还全部垫付资金之日止。原告2021年8月9日提交《关于请求将(2021)湘0606民初3375号案件移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报告》,以诉讼请求金额超出1亿元为由,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超出1亿元,根据《最高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关系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当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朝辉
人民陪审员  蒋 林
人民陪审员  喻碧衡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