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初141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想,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宏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0502974X。
法定代表人:耿然,经理。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山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06378494Y。
法定代表人:冯永莲,总经理。
被告:郭念仓,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与被告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郭念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司品旺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王一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