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财保14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2706378494Y,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莲,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