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81民初4139号之一
原告: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住所地:滕州市。
经营者:***,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于202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滕州市善园正阳网络科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